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导     语
2 0 0 9 年 2 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 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 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 0 0 9 年 7月 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 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
  导    语 (续)         
2 00 9 年 12月2 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也明确规定:食 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 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 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 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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