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主讲: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注意三无产品
标签的定义和功能
定义
功能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原则: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示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