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稽查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计征的一种收益税。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
公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第一节 企业应税收入的稽查
企业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过程中,应税收入是稽查的重点之一。
一、企业应税收入的组成
依照税法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1. 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
〔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 财产转让收入,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3. 利息收入,包括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 租赁收入,包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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