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筑物
治理本旨在利便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
治理以及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而订定条文。
第I部简称和释义
1简称
本可引称为
?建筑物治理?。〔由1993年第27号第3条修订
〕2释义
在本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册处
〞〔LandRegistry
〕指依据?土地注册
?〔第128章
〕设立的土地注册处,以及
依据?新界?〔第97章
〕设立的分区土地注册处;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土地注册处处长
〞〔LandRegistar
〕,与分区土地注册处注册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关时,包括主管当局,但只有土地注册处处长才可指明各式表格;BB
〔由1993年第8号第3条修订;1993年第27号第4条修订
〕“工作守
那么〞〔CodeofPractice
〕指主管当局
依据第44条而拟备、修订或发出的任何工作守
那么;〔由1993年第27号第4条增补
〕“已登记承按人
〞〔registeredmortgagee
〕指———
〔a〕依据一项按揭或押记
同意业主将其于某一座建筑物所占的权益按揭或押记的人,而该项按揭或押记已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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