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
平安生产职责
标准〔修订版〕乐山电力股份
二○○九年八月目 录
乐山电力股份
平安生产职责
标准第一条为标准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
及其人员
的平安职责,落实
平安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
平安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平安生产法?、?四川省平安生产条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
平安生产责任规定
?、?乐山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平安生产是公司的一项长期性
、综合性的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
平安观,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
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
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
〔或主要负责人
〕是本企业的
平安第一责任人,对
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
平安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
和监管责任;
各级行政副
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
范围内的
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平安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
应在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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