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盈利分配管理规定
7.1 财务人员应依据国家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之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确保利润计算的准确性、客观性。
7.2 为了推动旧村改造工作顺利、平稳进行,会计人员编制利润分配方案(草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 遵守经政府批准的股份制实施方案的原则。
b) 利润分配应兼顾集体、村民、经营者、员工等多方面的利益,能推动公司发展和调动村民、员工积极性的原则。
7.3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得依下列顺序分配之:
a) 承担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滞纳金、罚款等;
b)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c)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d) 提取法定公益金;
e)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f) 向股东分配利润。
7.4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出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或是基于审慎的财务策略,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并确定提取比例。
7.5 会计人员应先依据董事会初步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帐务处理;待股东大会召开后,再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帐务调整,并据此方案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股利。
7.6 会计人员应依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分析每股利润、股利发放率、净资产报酬率等项指标,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呈报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