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
与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下列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
稳固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持有
“金融许可证
”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下列简称银行机构)
与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
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
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有关信息,具体
包含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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