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本件已被20xx【请酌情自行填写】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请酌情自行填写】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xx【请酌情自行填写】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废止,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展登记。登记方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展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展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安康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