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分承当着住房和城乡建立市场监管和行政法律的主要本能机能。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立的不时完善和对行政过失追查力度的不时加大,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分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防范法律风险,削减行政责任追查,防止激发社会冲突和问题,已成为新情势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分在实行职责进程中必需加以处理的问题。
从理论来看,住房和城乡建立系统行政法律风险构成的首要缘由有以下方面:一是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不容乐观。比方:存在未获得手续开工建立、违规调整容积率、招招标故弄玄虚、建筑质量平安、违法拆迁等问题。二是监视机制日益完善。首要有来自上级机关的行政监视、人民群众的投诉揭发、新闻媒体的言论导向等。三是搅扰法律趋于常态。各地县政府为了当地方的经济好处,明示或示意法律部分对一些企业施行“零法律”。四是行政问责愈加严峻。“十二五规划大纲”明白强调:履行行政问责制,明白问责局限,标准问责挨次,健全责任追查准则和纠错矫正机制,进步县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将来国家必定完善依法行政的监视体系体例机制,执行严峻问责制。五是法律人员法律程度不高。一些法律人员司法学习不够、司法本质不高、依法行政生疏不强、营业本质较低,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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