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政策解读
案例十三:协议未约定,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补偿合理吗?
汪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汪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发经营同类产品。可近期,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汪某,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汪某的要求是合理,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自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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