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租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
;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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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租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
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
;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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