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
(十五)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8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8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
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5、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6个月内向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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