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案例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案
xx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
(下简称盐业公司
)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
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
3.45
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
569桶山露中,造成该
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
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
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
28.45
吨,每吨价格为
4500
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
128025
元(569
桶×50公斤×4500
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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