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这份无效土地使用协议书的终止协议是否有效
1993
年12月27日,甲、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菜地
10.82
亩,原为乙以下属两单位的名义申请征用,现实际为甲与乙联合征用,土地使用权属双方共有。”协议同时约定约定甲投入资金
312146.61
元。合同签订后甲按约投入了资金。
1994
年元月20日扬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扬州市郊区对外贸易公司和扬州市郊区外贸物资公司征用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菜地
10.82
亩,用于建培训用房。并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并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1995
年12月1日,甲、乙又签订《关于终
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的协议》,约定,
1993
年12月双方签订的协议终止履行,乙负责返还甲投入的本金及红利计
50万元。该协议订立后,乙分别于
1995
年12月1日、1996
年2月13日、4月25日、7月2日、1997
年9月22日、1998
年1月21日各付给甲
2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计
45万元。对其余
5万元,经甲催要,乙于
1999
年5月25日向甲出具“还款承诺”一份,称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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