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
**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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