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执行和解协议书细则
申请执行人
(下称甲方
):张xx,男,汉族,
xx公司职工,
1967
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
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
(下称乙方
):李xx,男,汉族,农民,
1986
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
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
(xx)xx
民一初字第
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
民一初字第
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xx元,诉讼保全费
xx元,合计
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
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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