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公务员工资制度
4次改革1956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别是在
1956
年、1985
年、1993
年和XX年。1956
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
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
11个工资区,第
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
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
30%。亮点和遗憾:改革实现了从供给制到货币制的跨越。然而该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直到
1985
年“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才解决上述问题。
1985
年1985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
津贴,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
工作人员。
亮点和遗憾:改革剥离了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但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奖金原则上是给绩效较好的员工,实际执行中则是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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