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多发1元多缴税几千 税后少得万元2011-12-07 来源:亚洲财经综合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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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那么,适用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
再过不久,大家辛苦一年后期盼许久的年终奖就将到手。知道拿年终奖最痛苦的事吗?不是你的奖金比别人少,而是你的奖金比别人多,但领到的钱比别人少。多发1元年终奖,最终可能要多缴纳几千甚至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发的越多得的越少
由于与往年不同,今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要对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税。政策调整后,年终奖所缴纳的税额也将有所改变。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际通宝记者了解到,根据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适用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根据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确定。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那么,适用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根据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除以12的商数确定。
新个税的6个“盲区”
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7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税。即年终奖除以12个月之后,所对应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适用于年终奖。那么,所适用税率为7级税率,自然中间会产生6个“盲区”,即每相差1元,所适用税率就相差一个级别。
以第一级税率为例,减去个税起征点3500元之后不超过1500元,那么年终奖在18000元以下,就按照3%税率征收个税,而年终奖为18001元,则按照第二级税率10%征税,依此类推,每一个级差税率之间都存在着这样一个“盲区”,在区间临界点上每增加1元,适用税率提高一个等级,征收的个税则增多。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举例说,如果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同理,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合理安排让员工多得利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发放年终奖时存在多发少得的情况,开始合理安排年终奖增加员工的净收入。
“其实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有一些方法来规避这些陷阱的,比如企业刻意扣牢临界点发奖金、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际通宝记者认为,“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将多余的部分当做其他福利发给员工,减少因交税引发的损失。
假如你的年终奖是18800元,如果你选择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业选择只发18000元。这样,不仅你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企业、单位也可以节省工资费用把钱花到职工其他福利上。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并没有完全解决此前年终奖发放时遇到的“多发少得”、“得不偿税”的尴尬。税务专家提醒,在现行个税政策未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企业在发年终奖时要尽量避开个税税级临界点及“盲区”。
税率提一档税额或大增
“去年年终奖我理应比小秦多1000元,但到手反而比她少,财务说是因为我个税扣得多,不知道今年还会不会遇到这样的‘乌龙’。”从事销售工作的金小姐对即将发放的今年度年终奖仍有点不放心。有关财税专家表示,像金小姐遇到的“多发少得”的情况,正是年终奖“盲区”效应的显现。
上海
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解释说,如果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随之纳税额也相应会大幅增加。这时出现的特殊情况是:哪怕年终奖数额仅仅迈出临界点“一小步”,纳税额却相应跨出“一大步”,在这些区间里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失效,这就形成了“盲区”。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员工可以“舍”减轻负担
上海尚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李德佐介绍,在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新个税法实施后,因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作出相应调整,导致“盲区”也随之发生变化,形成新的“盲区”。新“盲区”共有6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税务专家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临界点及个税“盲区”,以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进行协商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除通过少发奖金“规避”临界点外,企业也可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这样也能有效避开个税“盲区”效应影响。
“多发少得”案例
以第二个“盲区”(54001元,60187.50元)为例(注: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甲的年终奖为54000元,其对应税率是10%,应纳个税5295元,税后到手收入48705元;乙的年终奖为54001元,由于对应计税税率达到20%,其应纳税为10245.20元,结果税后到手年终奖只有43755.80元——也就是说,乙虽然比甲年终奖多发1元钱,最后却比甲少拿4949.20元,而这笔钱买一个iphone4足够了。
在这个区间里直到年终奖增加到60187.50元时,会出现年终奖税后到手的钱和年终奖只有54000元税后到手的钱一样多得情况。只有年终奖超过60187.50元,才出现多发年终奖实际到手也多得的情况。不过到了下一个“盲区”(108001元,114600元)时,又出现相对的“多发少得”了。
记者测算,现行个税制度下,年终奖“多发少得”还有更极端的案例,即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少得数万元”的情况:如甲的年终奖为960000元,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为330495元;乙的年终奖为960001元,由于对应税率提高,其应纳税额激增至418495.45元,与甲相比,其需多支出88000.45元个税。
年终奖缴税算法
个税法修改后,有关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税一度引发关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是针对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情况。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江先生在今年12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江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至此,江先生的个税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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