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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XX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
本文“xx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跟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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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
;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
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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