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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 11
2011-12-13
有一个说法是,因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卖方均以货物装船后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为完成交货,则船舷交货已失去实际意义。不知道这个理由成立否?
还有个说法,现在装船有很多采用“滚上滚下”,基本不存在货物越过“船舷”的风险,这个可靠不?

最后还有个问题,现在在实际业务中,是以《2000》通则为准还是以《2010》通则为准?

请教各位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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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4 11:20:50
现在在实际业务中,是以《2000》通则为准还是以《2010》通则为准?
合同采用的是哪一个,哪一个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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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7 18:41:00
一般还是使用《2000》通则,船舷概念还是不够明确,若是在装船途中掉入海中,以船舷为风险转移界限就不太合适了,所以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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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3 18:12:33
国际贸易惯例各个版本是可以并行的.关键看你合同中用的是哪一个.另外,关于船舷,除了提单的原因,还因为现在集装箱运输比较多,确实已经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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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5 09:51:02
通则的话要按合同规定!风险具体是看采用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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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0 20:17:33
简单的说《2010通则》将《2000通则》下实务做法理论化了。因为尽管《2000通则》规定了船舷为界,实际上货物还是要安全的装入船舱才能取得清洁提单,才能真正的结汇。试想下,即使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损坏或灭失,承运人会给你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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