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24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4条的理解及运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4条的理解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只是代表异议权的消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尚未确定,法院仍需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法院不应再对合同解除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天然的冲突,部分法院赞同第一种观点
,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4条是对《合同法》第
96条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合同法第
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而《合同法》第
93条第2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的是约定解
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由此可知,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
;其二,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合同一旦解除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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