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6)》(学习笔记)-61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规定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 损益项目,但未在附注中单独作出说明,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根据相关信息作 出恰当的判断。个别上市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未进 行充分披露,且与财务报表其他信息可能存在矛盾之处,使投资者很难理解该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符合披露要求。
此外,个别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存在简单错误,其营业外收入中披露的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与补充资料中“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