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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离婚协议写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祝福语】
张某与李某于
1998
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
xx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
xx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
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
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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