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
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煮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 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 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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