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阶段性担保合同
阶段性担保-开发商的陷阱
房地产按揭中,国内的银行大多要求开发商与银行签署一个“按揭合作协议”,并要求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也在小买家的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按揭合作协议”和借款抵押合同上涉及开发商的条款内容都是要求开发商为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的时间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起至银行拿到其他权利证明并且开发商办妥大产证止,有的甚至写到小买家取得小产证。
这个阶段性担保看似很正常,时间也很短,其实其中隐含开发商的巨大风险。所谓阶段性可能并非阶段性的,而是开发商要一直担保下去,直至贷款还清。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案例:
开发商为深圳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银行为某银行深圳分行。某小买家与该银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借款合同》,借款期限:
xx年7月至2032
年7月。开发商在《楼宇按揭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阶段性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责任至“办妥”其他权利证明及小产证。
xx年8月,已经“办妥”小产证及其他权利证明,按照合同约定,阶段性担保责任应该此时结
束。至xx年底,借款人累计拖欠借款本息
3期。银行要求开发商在抵押物价值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诸深圳市罗湖区
__,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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