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以现金收付制为编制原则,不受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程序的影响,因此通常认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下简称经营活动现金流或者经营现金流)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盈余相比,不容易被操纵,是相对可靠的“硬”数字。然而,现金流量表并非远离“偏见”(bias)和“噪音”(noise)的净土,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三分法”为经营活动现金流的确认提供了“会计选择”余地,债权债务管理等各种理财策略的运用可以调节经营现金流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配。这就为经营现金流的操纵提供了技术性空间。随着现金流量表的价值逐渐受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视,经营现金流及相关指标用于某些隐性契约(如新股发行的审核关注内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自然关心经营现金流量的形象,为了美化利润“含金量”或者为满足监管的需要,萌生操纵动机。本文认为经营现金流操纵的手法可分为三种类型:(1)利用现金流量表准则提供的判断空间与选择余地;(2)利用理财策略影响现金流的发生时间;(3)直接造假。在实务中这三种类型手法经常“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下结合具体案例作一简要分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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