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由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等级分类、报告主体、程序及时限、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安全生产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是搞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规范。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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