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适用的范围
普通适用
参照适用
选择适用
衔接适用
排除适用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事故报告的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报告义务人
[1] 事故报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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