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停送电工作是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停送电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的技术管理工作。为确保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以及设备运行和检修的有序进行,强化停送电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矿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没有操作资格合格证的人员不得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电气设备,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带电”按其危险程度规定如下:
(一)不论任何电器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其电压在36
V及以上的导电部分,和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缆电线均认为是“带电”。
(二)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虽已切断电源,但未妥善完成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之前仍认为是“带电”。
(三)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配电设备的构架、电缆的附件和电缆的金属外皮等接地装置遭到破坏时,即认为是“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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