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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14
(2008年5月修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个民政工作人员都负有
保障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职责。各处室、直属单位全体人员要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计算机的使用行为。如因个人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发生网络安全保密责任的,要追究个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为维护我局网络环境安全、稳定、健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严格管理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计算机使用,防止泄密情况发生;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五、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变更信息;
六、在本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根据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信息网络安全员、信息安全情况上报、信息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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