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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 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治理(无该设施的本条可取消):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单位应准时选择修理保养企业,与之签订修理保养合同,对系统进展定期的修理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展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保安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展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展清洗。
3. 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治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具体的器材台帐,并报保安部备案。
(2)保安部依据有关消防标准要求对灭火器材进展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治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治理应做到“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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