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利贷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处论及高利贷,认为“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资本论》第3卷第22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依此社会上有观点认为高利贷已合法化。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高利贷是否能合法化?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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