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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借贷火爆,利率蹿升至令人咂舌的高位,“三分利”成了新的基准利率。一时间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种咨询和财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成为投资的热门。表面看,债权人是借贷交易的受益者,但他们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吴英案绝不是最后一个。一些债权人暴力催贷,甚至债务人的反报复,更是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追本溯源,民间金融的火爆恰恰缘于ZF对金融业的管制,民间融资渠道严重受限,中小企业不得不寻求地下交易。同理,利率的高企也缘于ZF过山车式的政策调整,实业投资存在刚性却无法对政策做出预期,二者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融资与信贷的错配,因此高利贷对经济的影响弊大于利。畸形的民间融资市场能否改观?我们不得而知,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民间借贷市场须谨慎,高风险是高利贷的固有属性,并不适合所有人。??景兴宇 赵震宇 张海云/文
“景老师,我的朋友跟我借5000万元,一年期三分利,利息我提前预扣,这样我给他的现金只有3500万元,我实际收益达43%,而且他把一栋酒店的房产证抵押给我,你说这哪里有风险?”年届50岁的吴总曾是我的学生,是广东省一家房地产商,有一大堆社会头衔,在当地算是个名人。
高利贷可以做到没有风险!像吴老板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事实如何呢?我们不妨把视角拉长,全面分析当下高利贷市场的状况。
今天的民间借贷市场范围之广,额度之大,利率之高,实属前所未有,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除了典当行重现江湖外,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名目繁多的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纷纷兴起,高利贷似乎迎来了一个持续繁荣的“春天”。
高利时代
“三分利”、“驴打滚”向来是社会舆论抨击旧社会高利贷者盘剥穷人的代名词。电影《白毛女》诉说了一场经典的悲剧:农民杨白劳欠地主黄世仁25块大洋,年息三分(即年利率30%),因无力偿还,最终被逼以女儿喜儿抵债,自己在除夕夜喝卤水自杀。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以较高利率达成的借贷。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停滞和ZF打击的双重制约下,经营性高利贷基本绝迹。然而,在经济发展驱动和ZF金融管制的挤压下,当下的高利贷市场发展日渐迅猛。杨白劳的不幸遭遇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末,当时通胀严重(华北地区的年均通胀超过13%,1937年物价上涨更是高达30%),其借款的实际利率约为15%。考虑到物价因素,目前的利率水平恐怕已经大大超过当年。在开发商看来,向“黄世仁”借钱甚至好于发信托计划。
目前,温州多达90%的老百姓直接或间接参与高利贷业务,俗称“人人贷”。2011年9月,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较上月骤减4200亿元,分析认为,民间借贷成为分流银行储蓄的主力。
前些年民间高息借贷主要兴起于浙江的温州和义乌,早先大多是短期借款以应付的货款周转资金或“过桥贷款”,期限长则一两个月,短则三五天,由于期限短、额度低,利息差异不大,债务人对利率并不很敏感,因此利率通常超过15%。目前,在民间财富比较集中的浙江、广东、山西、蒙西和陕北等地,单笔借贷规模几亿元的已毫不新鲜,一年期借款的利率水平已经普遍高于30%。典当行的利率有一定的参考性,比较温和的做法为月息三分,即年利率36%,有些年利率水平甚至超过50%。
以鄂尔多斯为例,这座边城凭借“羊煤土气”迅速致富,2010年GDP达2643亿元,人均超过2.5万美元,财政收入高达538亿元。根据住建部与高和投资的估计,2010年底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资本超过2000亿元。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不含个人消费贷款)只有GDP的50%(一般城市银行的信贷总额都会超过GDP总额),民间借贷是推动该市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多样,总数超过一千家,差不多每百人就一家。2011年,鄂尔多斯的民间拆借主要投向煤炭、能源和房地产,月息维持在3-5%的高位。
2011年,房地产业被逼入绝境,开发商发行的债权性质的房地产信托和基金,其包含发行费、信托费、托管费乃至人情费在内的实际融资成本已经超过20%。
银行推波助澜
面对火爆的民间市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也不甘旁观,通过各种变相手段参与发放高利贷,成为背后推手之一。
一种简单的方式是通过高息揽储用于理财项目。比如以10%的利率揽入1亿元,其中3.5%的存款利息给存款人,另外6.5%由银行跟存款人按协议分成,转手把这笔款作抵押,再以15%的利率贷给信托公司或担保公司,即可赚取500个基点的利差。信托和担保机构再加价贷给资金需求方,形成一个完整的高利贷业务链。
还有一些更复杂也更隐蔽的方式。譬如银行发放1亿元贷款,但规定借贷人不能直接使用,必须转存至另一银行网点再贷出来,于是1亿元被借贷了两次,6.5%的贷款成本自然放大到了13%。另一种形式就是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对其资金用途放松监管,国企将资金存入旗下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再以“贷款委托”等方式放高利贷,获得收益再与银行分成。
在这类灰色操作下,国有经济以强硬的金融手段“分享”了民营经济的成果,不但让银行获得暴利,也很容易滋生腐败和权钱交易。
不对称的双刃剑
任何经济手段都是双刃剑,高利贷在某些情况下是民间融资的正面补充,但其负面似乎更加锋利。
大银行的触角难以覆盖承载着中国主要就业和税收贡献的小企业,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高利贷对于“小微企业”具有积极作用。如果因资金缺口拒绝一笔订单,可能会引起客户对企业实力的怀疑,高息过桥贷款客观上维系了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高利贷恰好可以满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如果产品或服务的周期短,是可以通过“过桥贷款”应急的。
这种高利贷在其他地区也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台湾地区的民营企业中,48%曾用过高利借款,高利贷的规模占到社会总贷款规模的35%。
然而,过高利率的高利贷对经济的冲击日益显性化。
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和资源价格。以北京市四环周边的商品房为例,假定楼面地价1.5万元,综合开发成本5000元,那么房子的基础成本是2万元,如果从缴纳土地保证金至销售回款的平均周期为2年,以25%的年息计算,开发商的实际成本就达到3万元,这还没考虑额外的税费。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ZF是真正的幕后赢家,开发商不过是打工仔。如果政策调控继续,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无力还款从而引起的违约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Pre-IPO与能源行业一样,日渐成为资源型、关系型业务,演变成高利贷与PE腐败的结合体。
利率高企谁之过
面对民间利率高企,ZF难辞其咎。
其一,金融资源几乎完全被ZF垄断。股票发行需要证监会审批;企业债需要发改委审批;信托投资计划名义上是备案制,但实际操作中如果不能及时收到银监会的受理回执,项目就会被拖黄;即便原本操作灵活的股权投资,也大幅上调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发改委的红头文件还规定“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国家发改委2011年11月颁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将PE投资的大门重重关闭,仅留下一条窄窄的狭缝。金融通道过于狭窄,“阳光”小路一条条被封死,民营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地下”融资,游走于监管的灰色甚至黑色地带,成本高是必然的。
其二,过山车式的调控误导市场预期,朝令夕改、大开大合是中国式经济调控的积弊。短短几年内风电和水泥等行业便从政策鼓励转为政策限制,2008年底提出的“四万亿刺激经济”口号余音在耳,就调头收缩银根抑制投资;2010年开始打压房地产,2011年上半年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越收越紧,融资成本迅速抬升。2011年底,两年期信托投资计划的年化收益率已达15%,综合考虑信托的渠道费(年费率已高达2.5%)、发行费(年费率一般不低于2.5%)和托管、律师、审计等费用,开发商的实际成本已超过20%,还不算是否能够发行成功的风险,以及在过程中需要打点的人情费。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融资需要统筹安排,一旦上马无法停滞,否则又变成烂尾工程。调控造成投资与融资错位,市场忽冷忽热,结果损害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第三,税负过重推高高利贷成本。对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和投资公司来说,不仅要承担贷款本身的风险,过重的税负也迫使其不得不推高借贷成本。税法规定,利息所得需缴纳20%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率超过5.6%,如果进一步考虑委托贷款、资金托管(往往是ZF强制的)的手续费,实际税负可达利息收入的40%。简单算下来,想得到10%的回报,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须在16%以上。假定违约率超过10%,那么利率起码要30%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利率不高才是怪事。
“高利贷”的商业模式总体上不可持续
试想,谁敢付这么高的利息借钱?一部分是拥有特殊垄断资源的企业,包括房地产、能源、Pre-IPO等项目;另一部分则是流向了物流、零售等服务业,当然也有制造企业,不过,这类企业通常只将高利贷资金用于过桥贷款,不敢长借,因为它们本就处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毛利率不高,根本难以负担成本较高的“高利贷”。
资源和房地产企业都有将成本向下游消费者转移的能力,结果无疑是不断推高了房价和资源价格,而这将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严格限制,到头来反逼借贷企业出现现金流危机。而后一种情况,大量中小企业在规模小利润薄的情况下,只能借新还旧,无异于饮鸩止渴。
高收益 高风险
古往今来,高利贷一直形象不佳,安全性是一大问题。高利贷的高风险本质至今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合同法)的约束。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条文的意思很清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就是高利贷,尽管高利贷并不违法,但超出部分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新财富》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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