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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
,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
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
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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