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期:人力资源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一、案情
被告郑晓梅于2009年3月20日入职迅易时代公司,工资以签字领现金的形式发放,郑晓梅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迅易时代公司未按3500元的标准足额发放其工资,未支付其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工资。迅易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郑晓梅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迅易时代公司已足额发放郑晓梅工资。迅易时代公司提交了2009年8月26日的《支出凭单》,内容显示郑晓梅工资2000元。郑晓梅对此《支出凭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单据说明讯易时代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迅易时代公司称该凭单本身即为郑晓梅制作,除2009年8月的凭单外,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交郑晓梅签字领取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工资的凭单。
郑晓梅在职期间,讯易时代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迅易时代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郑晓梅拒绝签订所致,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郑晓梅工资最后结算至2009年9月25日。郑晓梅在迅易时代公司最后出勤至2009年10月12日。
2009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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