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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1

近两年的股改,超过95%市值的上市公司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其股份换取了上市流通资格.未股改的上市公司已不足一百家,目前得到的说法是逾期未股改的上市公司将被设交易限制甚至退市.窃以为这样的政策是很荒谬的.

归根结底,非流通股股东其股份是否上市,上市需要支付的代价是两类股东谈判的范畴,管理层制定股改期限只会人为打破双方博弈的平衡,置非流通股股东于极不利的地位.最坏的结果是上市公司被摘牌,相信这也是流通股股东所不愿意看到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抛砖引玉,欢迎各位网友对此畅所欲言.言之成理者给予金钱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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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6 17:16:00

中国特色政策市可能就是这样的,权大于法,管理层急功近利,就算损害了某方的利益,又不可能告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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