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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新华网

北京5日发布条例指出,从今年开始,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地铁事故等,均可申请工伤认定,但需附相关法律文书。

   

早前,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可否算作“工伤”曾引起争议。2008年,北京相关部门就《工伤保险条例》做补充说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不包括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致伤。

   

之后,又有人提出质疑,骑自行车上下班,或者乘坐公交车、地铁遭遇事故,是否也算“工伤”?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5日表示,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地铁事故等,申请工伤认定需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除以上改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孙彦还表示,此次规定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具体程序,即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到北京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结算。

   

针对有人故意骗保的现象,孙彦透露,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可处2000元人民币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她表示,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孙彦表示,新规定还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从今年11日起,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北京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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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这属于是工伤,企业如果不认同是工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直接去申请工伤,前提必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详情请与我联系:18801177739 余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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