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2 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正常使用与安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提出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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