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分析》第3章药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药品检验工作的机构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出厂、销售、使用。药品在出厂前必须经药品生产单位的质量部门检验合格,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另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国家法定检验机构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检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药品检验所 地市(自治州、盟区)级药品检验所※法定药品检验机构:科学性、公正性,保证药品的质量和药品生产单位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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