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本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
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本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
发[2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
[24]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
(GB18218—2
0)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容器等。)
进行辨识
,以及通过委托安全咨询服务公司所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确定本公司的
重大危险源所在。并应对已经确定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本公司决定成立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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