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自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2
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
年10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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