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未颁布前,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
2014
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的《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诉解释》颁布前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现状
我国法律最早对合同纠纷管辖进行规定的是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
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很少产生争议,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现诸多争议。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统一
程序法和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具体规定,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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