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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但是,本人认为,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第三者也应该给予无过错方赔偿,从产权经济学来讲,第三者对于无过错方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应该赔偿。当然,按照科斯定理,他们可以谈判,谈判也是要交易费用的,即使谈判费用忽略,第三者大多情况下,不付出是得不到别人已经有的那种名份或者权利的。

另外,《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简称四权) 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其次,瑞士民法规定,对违反贞操义务之他方,一方面得请求离婚别居,另一方面对该他方及相奸者,依该法第28 条、第49 条,得请求终止其侵害行为、损害赔偿及慰籍金。在日本,与妻相奸之第三人,为对于夫权之侵害,依日本民法第709 条应负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并依其第710 条对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应进行赔偿。我国台湾民法第184 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不知道大家什么态度?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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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 03:47:00

可能举证是一个大麻烦,所以不太好弄:

第三者和一方已婚者有奸情,但是他们的契约不好说,也就是已婚者是否答应离婚后再娶。

离婚再娶,好像没有什么太多的可指责的地方,就是原来的婚姻契约,因一方发现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遂提请对方给予解除。

如果已婚一方的那个婚姻的确成问题,但是短期解约不能达到共识,那么就有一个第三者的时间差空间。但是已婚一方的决议,就会影响我们判断第三者的善意。

这个大概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夫妻的床第之事在中国也不好调查,到底是“先破裂后通奸”,还是“先通奸后破裂”,很难判断。

既然对驳公堂,那么离婚大家都自愿了,无以挽回,给点赔偿就显得合理。要第三者赔偿,没有道理,反正日后也是此二人的共同财产,也是赔偿惩罚到了。至少第三者的婚姻收益期待就被减少了。

日本民法,真不好理解。不知是否是真。如果是真的话,只能说明这个社会的夫权太重,或者女人作为弱者的意思表达可能不太明了,往往是敢于通奸却不愿离婚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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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 17:31:00

不管是同居,还是有奸情,第三者的行为的确是产生了外部性。对于第三者自己的身体资源,她拥有完整的产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担是她在使用自己资源的时候产生的负外部性,对她人造成了损害,应该赔偿。

另外,对于同居者,包二奶二爷等,居住在一起了,(房屋)那不是证据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11 17:33: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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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 17:38:00

我的意思是,

在已婚者决定离婚,再婚的过程中,三方都是无过错的。

但是已婚者决定离婚,其配偶可能有阻力,在中国这种阻力来的更加明显。这样的话,这个时间差的过程,就是很难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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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 17:39: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8-11 3:47:00的发言:

可能举证是一个大麻烦,所以不太好弄:

第三者和一方已婚者有奸情,但是他们的契约不好说,也就是已婚者是否答应离婚后再娶。

离婚再娶,好像没有什么太多的可指责的地方,就是原来的婚姻契约,因一方发现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遂提请对方给予解除。

如果已婚一方的那个婚姻的确成问题,但是短期解约不能达到共识,那么就有一个第三者的时间差空间。但是已婚一方的决议,就会影响我们判断第三者的善意。

这个大概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夫妻的床第之事在中国也不好调查,到底是“先破裂后通奸”,还是“先通奸后破裂”,很难判断。

既然对驳公堂,那么离婚大家都自愿了,无以挽回,给点赔偿就显得合理。要第三者赔偿,没有道理,反正日后也是此二人的共同财产,也是赔偿惩罚到了。至少第三者的婚姻收益期待就被减少了。

日本民法,真不好理解。不知是否是真。如果是真的话,只能说明这个社会的夫权太重,或者女人作为弱者的意思表达可能不太明了,往往是敢于通奸却不愿离婚的那些。

上边提到的离婚原因里没有提到通奸。

“要第三者赔偿,没有道理,反正日后也是此二人的共同财产,也是赔偿惩罚到了。至少第三者的婚姻收益期待就被减少了。”甲和乙夫妻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那第三者赔偿,怎么是二人的共同财产? 哪二人?

“离婚再娶,好像没有什么太多的可指责的地方,就是原来的婚姻契约,因一方发现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遂提请对方给予解除。”这个问题超出了讨论话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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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 23:38:00

上边提到的离婚原因里没有提到通奸。

俄,我指的通奸就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性关系。

甲和乙夫妻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那第三者赔偿,怎么是二人的共同财产? 哪二人?

因为你这里知道了乙夫妻因为甲介入导致离婚,但是甲和乙夫妻中的通奸者可以宣称,乙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只是对方还不想离婚,是他拖时间,影响了正常的“先离再娶”的顺序。

那么怎么证实呢?

“离婚再娶,好像没有什么太多的可指责的地方,就是原来的婚姻契约,因一方发现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遂提请对方给予解除。”这个问题超出了讨论话题的范围

这就是原先的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只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导致的手续滞后。然后,通奸一方就可以以上述的说法给自己的通奸事实进行辩解。

你认为呢?

前前后后,我认为你提的不错。中国的婚姻法不走得那么细,就是因为举证困难,很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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