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总经销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经销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甲方为
产品在中国地区的
指定授权总经销商,现授权乙方为
甲方在省产品的总经销商
,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2、乙方经销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以任何形式另设经销商,以及以任何形式供货给乙方经销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未经过乙方而发货给乙方经销区域内视为窜货,甲方应以给乙方的供货价格的两倍赔偿给乙方
(特大型招标例外)
。3、乙方的销售范围只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区域内
。4、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的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乙方须有一定的运作资金和健全的营销网络和分销渠道,以及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
6、乙方有
至少五名以上的销售本公司产品的专职人员。
7、订本协议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填写完整《经销商申请表》及要求的附件。
8、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根据需要
向甲方提交并签订区域销售拓展计划。
9、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须
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公司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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