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国企领导人均贪腐3380万,无人“斩立决”?
背景: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出炉——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腐败的国企企业家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
珠江晚报发表吴杭民的文章:中国国企企业家的贪腐胃口正在极速膨胀!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数是2010年的3倍多。我们更应关切的是,在惩治国企老总贪腐案时,法律的力度和刚性为何不具有震慑力?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像中移动重庆分公司原总经理沈长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国企老总,真的是多如牛毛。“免死牌”下,国企老总贪腐胃口怎能不膨胀?近年来,“巨贪大多判死缓”好像成了很多法院判决的“默契”,在死缓已成贪官的“常见待遇”、不少专家建言“慎用死刑”的背景下,国企老总平均贪腐年增3倍,是给“巨贪大多判死缓”的一记当头棒喝。当前,腐败高发的局面令人担忧,反腐败制度、机制尚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充分发挥死刑的震慑作用,对于减少贪腐、震慑犯罪,有其积极作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手软,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应成为司法常态。
小蒋随想: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表示“国企资产相当于全民储蓄,一旦国家需要钱,完全可以动用。”面对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越来越高、2011年有88名国企高管落马,国企里的“全民储蓄”的安全性难免令人担忧,国企中的财务漏洞若隐若现,对国企高管的权力制约令人存疑。以光明集团创始人冯永明为例,其在企业内部拥有“教主”一般的地位。冯永明的落马一方面是因为他对企业资产的控制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另一方面,祸根更出在他与ZF之间的股权问题一直没有厘清。作为光明集团的创始人,冯永明显然有个人的利益诉求,但不明晰的股权与模糊的激励机制,使一些国企企业家心态失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里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真正对国企作出过重大贡献的高管,ZF理当考虑其合理的利益诉求,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总是久拖不决,否则很可能演变为“定时炸弹”。二是国企终归是国企,国企必须接受ZF与人民的监督,国企不能搞成国企领导的“一言堂”,国企的财务更不能仅仅听凭于个别领导的“大笔一挥”。在我看来,对国企“硕鼠”实施死刑,可以满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诉求,却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贪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腐败者不用付出金钱资本,只需动用手中权力,“无本万利”会使某些人甘愿冒杀头之险。所以,关键还是要限制疯狂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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