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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7

面对日益增多的“过劳死”现象,人大代表建议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人大代表XXX认为,有责任率先立法将“过劳死”列为职业病,以保护劳动者生命权,为提高劳动者生活和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保障。

 XXX说,“过劳死”共同特点是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死亡年龄较轻、死亡原因不明等。造成“过劳死”的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就业市场不规范,“工作时间长是‘过劳死’直接而重要的原因”。其次是薪酬机制不健全。此外,“攀比心理成为潜在的灾难”。

  XXX建议,制定出医学认定“过劳死”的统一标准和诊断尺度。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环境、周期内工作累积时长进行研究,制定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标准。

  他建议,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生命安全隐患,使患病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点评:人死不能复生!人虽死过劳死的职业病犹存,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对生者有意义,对死者呢?是一种告慰还是补偿?生命无价,少许金钱能代表了一切?是强制加班的陋习还是资本家的德行?唔要问我,去问上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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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14:34:07
人大代表大都是脑残。为什么不去制定法律去抑制这种造成“过劳死”的原因呢?走出中国看看,有几个国家有这种过劳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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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14:48:17
这个可以有,我们的近邻就不少。过劳死还应包括隐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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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14:57:51
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1-17 14:48
这个可以有,我们的近邻就不少。过劳死还应包括隐形的。
我忘了写社会主义的毒菜国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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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15:01:31
不是。我指的是日本,过劳死独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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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16:42:44
哎哟喂,楼主啊,你整天转帖,今天终于见到你的文字了,亲切啊!

亲切之余,我发现你很不对劲啊。让资本家为过劳死负责,这不恰好符合马克思的经济学原理吗?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家所获得的一切,都是工人的血汗。只要资本家有1分钱的利润,都应该还给工人。甚至资本家连饭都不应该吃,直至饿死。商品的价值P=C+V+m,其中的m,包含了资本家所获得的一切,包括他的吃喝拉撒睡!

你天天盼马克思,夜夜梦马克思。怎么着?马克思一来,你反而害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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