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立法部门设《立法时限法》如何?
张宏良先生的文章中称中国有“法律党”,不知什么是“法律党”?可以改变张宏良先生对中国法律状况认识误区的办法是,给各级人大有问责同级官员的监督权.这也是各级人大应该有的权力,也是建立法治所需要的,人民当家作主所需要的。
给各级人大有问责同级官员的监督权,是通过制定《各级人大代表问责官员法》实现。这里认为,不妨先制定各县或各地方《人大代表问责官员法》,以此督促县或各地方官员廉政建设,改变一些官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官员前腐后继的不良势态。
有一文章题目《给制定法律与制度的部门设“交通法规”如何?(法治构想)》,这里需要补充。战争年代军事斗争中,战场上谁延误战机会负相应的责任。如今和平建设年代,也总是有时间概念的,也要担当延误时间延误“战机”的责任。
社会很需要做的事,如制定《代表会问责法》,制定法律与制度的部门他们一旦对此事不感兴趣,公开又不能拒绝,于是就用拖延时间的办法来达到“事实上拒绝”的效果。并且,又不明确,在建立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延误“战机”担不担责任?
如果出现立法部门拖延时间的问题,就需要给制定法律与制度的部门设《立法时限法》,以此防止可能会出现延误有关法律制定的问题。延误有关法律制定、延误法治建设和延误人民当家作主,就给了极“左”派与极右派攻击大好形势的把柄。
如今,乘强大的反腐败声势,加快法治建设,加快各县或各地方《人大代表问责官员法》制定出台,让人大代表督促官员廉政建设有法可依,有程序可操作,有工作可担当,尽快改变一些地方一些官员前腐后继的不良势态。201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