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全民体育健身管理制度
  市政办全民体育健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公民体质,维护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由政府倡导全市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5月为本市全民体育健身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体育健身的相关工作。
  凡举办全民体育健身大型竞赛活动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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