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局(
89)劳保字第
13号《关于抓好今年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89)劳保字第
14号》《北京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89)劳保字第
15号《北京市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批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县劳动局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在朝阳区劳动局的领导下,对本公司建筑安装、建筑拆除、房屋修缮、市政工程、技术改造、园林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行使资格审查、监督管理权利。
3各建筑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凡未领取《安全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地,将受到停工处理并根据条例接受上级机关处以罚款。
4每个工地必须设有工地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按时参加区劳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标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
5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员及朝阳区建筑安全监察员代表区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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