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所有涉税大学问
1、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是按
“工资、薪金所得
”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来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为
“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为
“劳务报酬所得
”。关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
“工资、薪金所得
”的定义。
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税,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依然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可以作为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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